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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商标的价值该如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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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商标的价值该如何判断?

作者:雅安东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8-25 08:59:17

老商标指的是已被使用过的商标,而非申请时间较早的商标。老商标要比那些新商标(还未使用过的商标)更具有价值。那么老商标的价值该如何判断?跟随雅安商标注册来了解一下。

一、看商标的申请时间商标申请的时间越早,其价值就越高。老商标注册的时间越早,就说明它被使用的时间越长,其知名度也会更高一些,老商标是“越老越吃香”。

二、看商标的商品和服务类别商标的商品和服务类别共分为45类,有热门类别也有冷门类别。一般来说,热门类别的商标由于注册量大而很难注册成功,所以此类商标的价值也相对更高。

三、看群组的商品项商标虽然群组范围广,但商品项则相对较少,商标的性价比不高。所以,建议大家选购那些群组和商品项数都多的商标。

四、看商标专用权的期限商标专用权的期限是十年,到期后申请人可通过续展继续获得该商标的专用权。所以说,商标专用权越长的商标,其价值也相对高一些,毕竟谁也不想刚花钱买到商标后马上还得再花钱续展吧。

五、看商标的注册流程注册流程中行政复议的流程越多,则说明该商标稳定性差,其价值也越小。注册流程中正常的行政流程(如:续展、变更等)越多,则说明该商标被经常使用,稳定性好,其价值也相对越高。        

如何用最少的钱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注册是获得注册商标最传统、最常见的方式。企业或者个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亲自或者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商标局核准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一般来说,商标注册申请应当经过商标查询、材料准备、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审公告、注册公告等阶段,如果顺利进行,商标注册大约需要一年半的时间。但小编提醒,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存在商标被拒、异议等风险。企业为取得商标而选择商标注册申请方式,必须谨慎。

要充分认识商标法、商标审查标准、同类商品和服务的相关法律规定,熟悉商标注册过程,最大限度地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如果做不到这一点,那么小版建议企业应该找一家专业可靠的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咨询或办理商标注册事宜。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也就是说,企业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对他人注册商标进行有偿使用,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授权使用合同使用。

企业可根据需要与商标持有人签订《通用许可证》、《专用许可证》或《专用许可证》。此外,还可以根据双方的意愿选择完全使用许可证或部分使用许可证。一般来说,他们想要的许可越大,他们将支付的报酬就越高。企业与商标注册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商标权人应当将《商标使用许可证》报商标局备案,商标局予以公告。但小版提醒,商标使用许可证不涉及商标权的转让。商标注册人只将部分商标权转让给他人,即在合同期满后,商标注册人有权选择不续约,这将造成企业增加商标使用许可费、诱使商标注册人继续使用两种后果但是,授权或者放弃商标,也就意味着企业在商标使用过程中所进行的宣传和推广都是徒劳的,商品所积累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仍然随商标返还给商标注册人。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也就是说,企业可以通过补偿的方式购买他人的注册商标。交易双方应自由协商,签订转让协议,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核准后公告。与商标许可证不同,商标转让是指企业取得了商标所有权,即商标完全属于购买企业。一旦转让成功,就无需签署其他合同,也无需支付其他费用。

但是,小编提醒您,如果原商标持有人仍拥有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类似商标,企业在购买商标时可以要求原商标持有人将这些商标转让给自己。一般来说,获得注册商标的途径有很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自己的方式,也可以在不坚持一种方式的情况下,多种方式一起使用,在商标交易或商标许可的同时注册自己的商标。

教育一直是我国重点关注的领域,随着二胎政策的开放,教育资源也越发紧缺。随着近年来教育类商标注册数量的增加,可以说注册难度也在增加,通过率也越来越小。因此,为了更快地运营,为了自己的产品快速上线,许多公司都选择符合自己企业需求的商标进行购买。今天,我司将简要介绍一下,转让教育商标时要注意什么。

一、卖方保证该41类教育商标转让注册商标是该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卖方保证提供的文件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性,该注册商标的转让性质是商标所有权永久性的转让。

二、该注册商标是合法有效的商标。

三、转让的商标在转让之日前没有许可给第三方使用过;转让的商标在转让之前不存在与第三方争议;转让的商标在转让之前不存在被第三方财产诉讼保全;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甲方应将自己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并转让给乙方。

五、自合同签定之日起,卖方承诺不在注册有效期内自己经营或许可他人经营带有与转让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也不得从事任何与该商标竞争的商业活动。

判断商标侵权中的近似不限于商标整体的近似,而还包括主要部分的近似。在商标法的意义上,商标的主要部分是指最具商品来源的识别性、最易于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联系起来的商标构成要素。显然,判决书所引用的规则已经不局限于商标的音、形、义、构图、颜色等要素的机械对比,而是更关注于商标中最具识别性的要素。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的使用有诸多不合理的限制,其中最引发争议的有两条:(1)注册商标使用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2)注册商标使用人必须保证商品的质量。后者涉及的是商标管理权与质量监督权两种行政管理职权的分工的争议,而前者正是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本身的音、形、义所作的严格限制。

事实上,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出于外观设计的需要,在不改变识别性和显著性的情况下,在某些情况下商标使用人往往有必要对商标的字体、构图等作一些调整,为此,商标使用人就不得不再另行申请一个商标注册。同时,很多侵权人也利用了这种机械的限制,把显著性相同而音、形、义存在一定差别的文字或图形注册为商标,然后大肆制作仿冒商品。

对此商标所有人不得不考虑把商标音、形、义的各种变化均注册为自己的商标以防止他人仿冒。上述种种情况的存在使我国成为有名的商标申请大国,几乎每个稍有名气的商标均会随附申请几十个近似的商标。而国外商标法确立的是要素不变的原则,即商标专用权人可以改变商标的标识,但不能破坏商标的显著性。因此,商标使用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商标作一些不破坏显著性的修改,而他人使用音、形、义有差别而显著性、识别性相同的商标则构成侵权。

商标最主要的功能就是使消费者能够识别商品的来源,商标的显著部分是否被恶意使用才是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显然,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可的要素比较原则跟国际通行的判断原则更为接近。根据这个原则,如果某商标具有显著性的部分为AB,则他人使用的任何包含了A、B或AB的商标均构成近似,不管他加上前缀、后缀还是其它音、形、义有差别的修饰。从而商标侵权可以毫无争议地被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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